法学专家论证郑州“古董局中局”案:两被告不构成**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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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企业报-经鉴新闻

  备受关注的郑州现实版“古董局中局”案有了最新进展。

  2023年9月24 日下午,针对此案其中两被告人郭子岭与郭华方的涉嫌** 罪,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5位法学专家在北京举行了专家论证会。

  5位知名法学专家共同做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显示:郭子岭、郭华方不构成** 罪;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据之前华夏时报的报道显示,该案在郑州古玩圈引发轰动,当地古玩圈一位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古玩圈行规讲究“买定离手、钱货两清”,行内人都会有“打眼”(看走眼)或“捡漏”(买赚了)的经历,但在买家“打眼”后上游层层卖家全部被抓的事儿可谓闻所未闻。

  现实版“古董局中局”案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以及公诉材料显示,72岁的河南古玩工艺品店郭子岭自己 *** 的仿古玉工艺品被转卖几次后,最终的买主是郑州的一个大老板李某清。

  李某清花大价钱买“高古玉”(注:高古玉通常指汉代及汉代以前的玉石器)后,找机构鉴定为赝品,因退货退款不成选取 报警,郭氏父子被牵连其中。

  2021年8月,郭子岭和儿子郭华方因涉嫌** 罪,被指定监视居住。2023年5月10日,该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的** 事实一共有3起:

  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申某强陆续将20余件玉器以2900余万元的费用 卖给蔡某鸿。蔡某鸿将其中10件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清(李总),2019年年底李某清发现所购玉器为假的高古玉后,蔡某鸿与李某清达成退货协议。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申某强陆续将21件玉器以955万元的费用 卖给王某明。王某明将其中2件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清,2019年年底,李某清发现所购玉器为假的高古玉后,王某明与李某清达成退货协议。

  2015年至2019年期间,申某强陆续将100余件玉器以1600余万元的费用 卖给杨某敏。杨某敏将其中部分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清。

  那么,郭子岭是怎么成为首犯的,郭华方又是怎么卷入的呢?

  公诉书称,2013年左右,被告人申某强与被告人郭子岭在二七区古玩市场工艺品店内预谋,由郭子岭 *** 仿古玉器,定好底价,交由申某强出售,并约定二人分成比例。为获取巨额利润,2014年至2021年,由郭子岭定好底价后交给申某强出售。

  指控说,被告人郭子岭和他儿子郭华方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租赁民房开办玉器加工厂,由郭子岭提供样式,郭华方指导工人雕刻并进行做旧处理, *** 大量现代高仿古玉制品。申某强在明知这些玉器系仿品的情况下,编造其在洛阳市伊川县扒老宅时挖出商代古玉的消息,并在洛阳、郑州、北京等古玩市场散播。杨某敏、蔡某鸿、王某明等人获悉该消息后,通过中间人联系申某强。申某强将上述玉器冒充高古玉,以现金交易方式高价出售给杨某敏、蔡某鸿、王某明等人。

  公诉机关认为,郭子岭、申某强、郭华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现代仿古玉制品充高古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岭、申某强、郭某方系共同犯罪,前二人系主犯,郭某方系从犯。

  疑点重重,引发关注

  实际上,该案从初次开庭起,因为疑点重重至今已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而根据“红星新闻”与《华夏时报》等媒体的报道,该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

  对于指控,“红星新闻”在报道中提到,之一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都认为自己无罪。

  报道显示,红星新闻记者在旁听庭审时注意到,几名被告人相互之间的陈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出入,辩护人均为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庭审中,郭子岭表示,自己 *** 仿古玉就是当工艺品卖,挣个辛苦钱,没有预谋,也没有和申某强商量过玉怎么卖,不知道申某强具体把玉卖给谁。

  申某强称,自己卖玉的价钱,均低于郭子岭给的底价。比如郭子岭给的低价是100万元,他顶多卖80万元,没有分成比例。

  郭子岭当庭表示从没有与申某强预谋过,而涉案的60多件玉器,他被领去辨认过,有七八件好像是他 *** 卖出的东西,其余均不是出自他的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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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报道还提到,对于公诉机关“由郭子岭提供样式,郭华方指导工人雕刻并进行做旧处理, *** 大量现代高仿古玉制品”的指控,郭子岭儿子郭华方表示,自己平常经营图书生意,压根不懂玉器的加工 *** 。只因父亲不会开车,也不会用手机转账交易,有时父亲让他帮忙代发工人** ,或者开车买点玉器加工厂所需的原材料,没想到也被以** 罪起诉。

  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记者分别致电另外两名被指合谋** 的蔡某鸿、王某明,但二人均表示不认识郭某岭。

  尽管蔡某鸿、王某明同样向李某清卖玉,但蔡、王二人并没有被起诉。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该案办案警官,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报道还显示,当日庭审中,由于控辩双方掌握证据不一致,控方拒绝将相关讯问笔录提交法庭,辩方 *** 并向法庭提出出庭检察官回避,导致庭审中断休庭。

  数月后的8月17日至18日,此案一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据《华夏时报》的报道,二次开庭的庭审中,三层卖家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没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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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提到,在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讯问视频与笔录存在差异、郭子岭与申某强是否合作关系等争议焦点,在庭上展开激烈交锋。辩方律师几乎一致认为,讯问视频与笔录差异较大,因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而控方对此的解释是,笔录差异与办案人员的书写习惯有关。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讯问视频与笔录的时间是须同步的。

  而另一个疑点是买玉的原因,买方是否存在知假买假的质疑。

  据华夏时报记者调查,买方李某清在报案时称,其本人比较喜欢古代艺术品收藏,经常参加一些艺术品拍卖会,在2016年香港的一次春季拍卖会上,其拍下了几千万元的艺术品,并在拍卖会上认识了杨某敏父子,而杨某敏是古玉行业的大行家。

  双方结识后,2016年到2019年底将近4年时间内,李某清从杨某敏父子处分10次购买了高古玉器30余件,共计花费7000余万元。这些交易全部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每次数百万元或者上千万元,装在编织袋或者纸箱内交给杨某敏父子。

  华夏时报的报道显示,李某清表示,公司准备在郑州建一个博物馆,主要是展览古代艺术品,弘扬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同时有利于公司品牌宣传,所以从2016年底开始着手收藏古代艺术品,主要是通过拍卖行拍买和民间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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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息显示,李某清曾以公司名称命名注册登记一家博物馆,地址位于其公司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发的别墅区。

  8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现场探访发现,该博物馆已关闭,内部处于闲置状态,门外贴着招租广告。附近安保人员告诉记者,该博物馆仅在2021年底举办了为期十几天的工艺品展览,此后关闭。8月19日至20日,《华夏时报》记者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李某清寻求置评,但未能取得回应。

  仍有疑点待查

  凤凰新闻的报道显示,这起案件依然存有许多疑问。比如,涉案人员是否违法买卖过出土文物?涉案交易中的巨额现金来源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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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说,涉案的高古玉一般是指汉代及以前的玉器,传世极少,也因此珍贵无比。《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允许民间交流传承有序的高古玉,但凡是出土、出水高古玉文物都属于国家,禁止私人买卖。

  而李某清直接进行交易、这起** 案中的一名被告人,曾在湖北房县有过涉嫌盗墓的前科。

  媒体报道和指控显示,2016年到2019年底将近4年时间内,李某清从杨某敏父子处分10次购买了高古玉器30余件,共计花费7000余万元。这些交易全部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每次数百万元或者上千万元,装在编织袋或者纸箱内交给杨某敏父子。

  凤凰新闻的上述报道说,就资金来源问题,李某清在接受问询时曾作出前后并不完全一致的表述。

  李某清曾称,资金来源都是其公司的钱,一般都是从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来他又表示这些钱都是其合法收入挣的钱,包括企业分红以及其它投资回报等。有些是现金直接锁在保险柜里了,银行卡里的也都有明确的来源。

  购买古董的7000万元,到底来源哪里,近来 并没有权威结论。

  5位法学专家论证:不构成** 罪

  2023年9月24 日下午,针对此案其中两被告人郭子岭与郭华方的涉嫌** 罪,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5位法学专家在北京举行了专家论证会。

  据中国企业报经鉴新闻了解到,参与讨论的专家最终给出的“论证结论性意见”共有三项:

  一是郭子岭、郭华方不构成** 罪。郭子岭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申国强更不存在共谋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未实施** 行为,不构成** 罪。郭华方仅辅助郭华方进行销售,同样不构成** 罪。

  二是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撑检方所作出的被告人郭子岭、郭华方构成** 罪的指控,现有证据对于指控事实的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是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非法取证问题。被告人口供涉嫌伪造的,不应采纳、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学专家论证郑州“古董局中局”案:两被告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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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位法学专家共同做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显示:与会专家认为,郭子岭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申国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郭子岭在客观上并未实施** 行为,因此郭子岭不构成** 罪。同时,郭华方作为协助郭子岭的一方,同样不构成** 罪。

  此外,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还显示:郭华方同样不构成** 罪。根据上述分析,郭子岭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并未实施** 行为,故其不构成** 罪。根据郭子岭本人以及申国强的供述,郭华方在二人的交易过程中,对于郭子岭与申国强交易的详情,他并不清楚。申国强也在其第3次讯问中供述,他并不知道郭华方的具体姓名,在录音录像中也明确表示没有见过郭华方,郭华方仅仅是因为父子关系为其父郭子岭开车等进行辅助工作,因此,既然郭子岭不构成** 罪,仅仅辅助其工作,且与申国强并无其他往来的郭华方,自然也不构成** 罪。

  素材来源:中国企业报经鉴新闻综合华夏时报、红星新闻、凤凰新闻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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